申请执行人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井珍。被执行人张振宝。被执行人李舰。被执行人李兵。
本院在执行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井珍、张振宝、李舰、李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二百五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刘继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