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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井珍、张振宝、李舰、李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1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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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井珍。被执行人张振宝。被执行人李舰。被执行人李兵。

本院在执行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井珍、张振宝、李舰、李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二百五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刘继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