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兆福。被执行人李成明。被执行人李玉汉。被执行人李崇祥。被执行人李德祥。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兆福、李成明、李玉汉、李崇祥、李德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1)青法谭商初字笫5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青法谭商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立国审判员:刘军审判员:刘洪军
书记员:路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