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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正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纳溪执字第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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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琪被执行人李正友

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3)纳溪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凭此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也仲代理审判员:黄荣代理审判员:易正平

书记员:王国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