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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华定芳.陈少良申请执行王应光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2013)纳溪执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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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少良申请执行人华定芳被执行人王应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0)纳溪民初字第5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应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应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应光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应光在银行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也仲代理审判员:黄荣代理审判员:易正平

书记员:刘宗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