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华定芳.陈少良申请执行王应光借款合同纠纷解除执行裁定书

(2013)纳溪执字第26-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少良申请执行人华定芳被执行人王应光

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纳溪执字第26号冻结存款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应光银行存款300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少良、华定芳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应光在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应光在银行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也仲代理审判员:黄荣代理审判员:易正平

书记员:倪新爱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