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少良申请执行人华定芳被执行人王应光
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纳溪执字第26号冻结存款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应光银行存款300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少良、华定芳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应光在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应光在银行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也仲代理审判员:黄荣代理审判员:易正平
书记员:倪新爱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