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荣兴被执行人李先容
本院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马信用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纳溪民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先容的房屋,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先容所有的位于纳溪区新乐镇百梯村三社房屋(房产权证号泸房权证纳溪字第200904250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也仲代理审判员:黄荣代理审判员:易正平
书记员:王国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