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荣兴申请执行李先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纳溪执字第16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荣兴被执行人李先容

本院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马信用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纳溪民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先容的房屋,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先容所有的位于纳溪区新乐镇百梯村三社房屋(房产权证号泸房权证纳溪字第200904250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也仲代理审判员:黄荣代理审判员:易正平

书记员:王国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