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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来虎、毛栓奎、黄拴全、黄引虎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民字第00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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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关。法定代表人靳喜仓,任理事长。被执行人黄来虎,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王家堡村。被执行人毛栓奎,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有礼村。被执行人黄拴全,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王家堡村。被执行人黄引虎,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王家堡村。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黄来虎、毛栓奎、黄拴全、黄引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陈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来虎系主债务人,现在外地打工。被执行人毛栓奎、黄拴全、黄引虎系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黄来虎与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当庭给付5000元,下余部分愿分期履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陈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肖仓孝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