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鸡市陈仓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法定代表人:靳喜仓,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静,周原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付德勋,男,生于1974年7月20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
宝鸡市陈仓信用合作联社与付德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陈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8337.19元及后续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负担执行费50元。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付德勋自觉执行7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信用合作联社表示自愿放弃,该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陈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笃岐审判员:赵民权审判员:吴军强
书记员:王连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