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负责人刘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段双凤,女,汉族,1981年8月1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段双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段双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42491.99元及利息等案件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抵押物(深圳市龙岗区坪山街道万科金域东郡4栋b座201号房)享有抵押权,有权就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之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段双凤继续清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龙岗区坪山街道万科金域东郡4栋b座201号房产,并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拍卖。2014年1月3日,上述房产由任世卫(身份证号码××)竞得,成交价格为人民币800000元,买受人任世卫已付清拍卖款。
本院认为,上述拍卖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裁定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山街道万科金域东郡4栋b座201号房产的查封。二、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山街道万科金域东郡******房产归买受人任世卫(身份证号码3625261966********)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曾朝晖执行员黄文勇执行员邢欣
书记员:张倩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