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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诚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深福法执字第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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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诚勇,男。被执行人赵长生,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987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长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等有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路来祥

书记员:万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