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诚勇,男。被执行人赵长生,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987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长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等有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路来祥
书记员:万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