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代表人姚贵平。被执行人汪海红,女,汉族,1962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卢泽建,男,汉族,1962年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卢曌,女,汉族,1987年1月17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汪海红、卢泽建应于2012年6月6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1041585.2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申请执行人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形式处分贷款抵押物: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贤基大厦一栋4A、4E号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嘉华花园一栋501号房产。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中止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陈秀松执行员谭平执行员陈聪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