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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教化、张小宁、王建兵、张黑豆、张怀怀、任录军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恢字第0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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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靳喜仓,任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教化,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小宁,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建兵,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黑豆,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怀怀,男,汉族。被执行人任录军,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教化、张小宁、王建兵、张黑豆、张怀怀、任录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教化、张小宁、王建兵、张黑豆、张怀怀、任录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本院(2010)陈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之义务:1、被执行人张教化归还借款7万元,利息5077.94元及后期利息;2、张小宁、王建兵、张黑豆、张怀怀、任录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38.5O元、执行费1052元由张教化、张小宁、王建兵、张黑豆、张怀怀、任录军共同承担。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张教化、张小宁、王建兵、张黑豆、张怀怀、任录军交清了涉案款,履行了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O)陈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王小兵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