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世旭与被执行人杨校证、杨慈涛、曲恒岩、山东福康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世旭申请将被执行人杨校证、杨慈涛、曲恒岩、山东福康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杨校证、杨慈涛、曲恒岩、山东福康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0)芝商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杨校证、杨慈涛、曲恒岩、山东福康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