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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4

郑世旭执行案决定书

(2011)芝执恢字第1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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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世旭与被执行人杨校证、杨慈涛、曲恒岩、山东福康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世旭申请将被执行人杨校证、杨慈涛、曲恒岩、山东福康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杨校证、杨慈涛、曲恒岩、山东福康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0)芝商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杨校证、杨慈涛、曲恒岩、山东福康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