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蔡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2014)尉执恢字第10号叶某申请执行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尉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尉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宪科审判员:吐尔逊吐尔地审判员:刘建民
书记员:张小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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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叶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蔡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2014)尉执恢字第10号叶某申请执行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尉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尉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宪科审判员:吐尔逊吐尔地审判员:刘建民
书记员:张小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