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邹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长沙市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某某、长沙市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的(2010)长仲裁字第0025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某某、长沙市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某某、长沙市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余志顺
书记员:王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