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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4

段润品、张春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4)思执恢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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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段润品,女,1956年4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普洱市运输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春华,男,1967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晋宁县人,普洱市第一建筑公司下岗普洱市思茅区。

本院在执行段润品依据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思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5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000.00元,二项合计29000.00元。现本案已依法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07)思民初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春玲

书记员:周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