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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4

申请执行人柳向宇与被执行人李岩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莲执恢字第0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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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柳向宇,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洛城街道潍高路**。被执行人李岩冰,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住西安市莲湖区西桃园群贤庄**楼1门****份证号150302195401212536。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三初字第0016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岩冰名下存款人民币17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巩杰

书记员:林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