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新港支行。负责人张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廖某某。被执行人叶某甲。被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叶某乙。
申请执行人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新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某某、叶某甲、郭某某、叶某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02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新港支行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廖某某、叶某甲、郭某某、叶某乙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廖某某、叶某甲、郭某某、叶某乙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廖某某、叶某甲、郭某某、叶某乙收入人民币4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夏记香
书记员:纪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