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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01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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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负责人孟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某甲。被执行人龙某某。被执行人陈某乙。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某甲、龙某某、陈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某甲、龙某某、陈某乙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某甲、龙某某、陈某乙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余志顺

书记员:王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