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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2013)开执字第00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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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某甲。被执行人朱某乙。

申请执行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某甲、朱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0)开民二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某甲、朱某乙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某甲、朱某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文杰

书记员:龚智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