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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00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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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被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谭某。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某、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开民二字第2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某、谭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某、谭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何祥猛

代理书记员:王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