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负责人张某某,行长。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刘某某。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的(2011)开民二初字第01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某、刘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某、刘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余志顺
书记员:王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