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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长沙市开福区益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龙、曹胜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01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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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益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龙某某。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益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曹某某、张某某、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28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某、曹某某、张某某、龙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曹某某、张某某、龙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黄旭

书记员:王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