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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2013)开执字第01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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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负责人孟某,行长。被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姚某某。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杨某、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孙某某、杨某、姚某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某某、杨某、姚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文杰

书记员:龙秀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