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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薛光亮与薛进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黄执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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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薛光亮,男,194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薛进文,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上列当事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胶南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该案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胶南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爱君审判员:梁云学审判员:周佳友

书记员:庄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