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大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郑德静,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00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德静在银行的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建军
书记员: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