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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肖大军与郑德静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广执字第0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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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肖大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郑德静,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00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德静在银行的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建军

书记员: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