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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亭执字第13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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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进,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吴登华。被执行人朱成文。

申请执行人陈进与被执行人吴登华、朱成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亭民初字第0023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一、被执行人吴登华、朱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陈进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及标准:从2011年10月19日始至本判决生效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执行人吴登华和朱成文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执行人吴登华、朱成文共同负担(申请执行人已预交,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115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己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执字第13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周政执行员张炳富

人民陪审员:袁锡森

书记员:沈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