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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崇如华与朱长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1)天执字第003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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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崇如华,女,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朱长生,男,1962年5月7日生,汉族,住天长市。

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1)天执字第00385-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朱长生的银行存款82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朱长生银行存款8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茂军审判员:沈昕审判员:陈岗

书记员:周家亮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