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崇如华,女,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朱长生,男,1962年5月7日生,汉族,住天长市。
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1)天执字第00385-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朱长生的银行存款82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朱长生银行存款8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茂军审判员:沈昕审判员:陈岗
书记员:周家亮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