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揭阳市榕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法定代表人:魏东锋,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锦河,男,汉族。被执行人:沈婵兰,女,汉族。被执行人:黄萍,女,汉族。被执行人:周丽辉,男,汉族。被执行人:周丽绵,女,汉族。被执行人:章桐宁,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奕练,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揭阳市榕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锦河、沈婵兰、黄萍、周丽辉、周丽锦、章桐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揭东法曲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张锦河还应付还揭阳市榕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1287050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人缴纳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86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揭阳市榕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3年8月23日、26日向六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张锦河应付还揭阳市榕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1287050元及该款利息;二、被执行人张锦河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支付的应由其承担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三、被执行人张锦河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8650元及本案执行费18000元;四、被执行人沈婵兰、黄萍、周丽辉、周丽锦、章桐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期届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丽辉经手缴交了本案执行费18000元,并分多次付还了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744417元及该款相应利息,尚欠款项周丽辉向申请执行人要求在2014年3月11日前还清,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揭东法曲执字第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李旭生审判员:吴郁波审判员:陈理洪
书记员:杨少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