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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邹毓霞与皋兰县西岔镇五墩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皋执字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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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邹毓霞,男,汉族,甘肃省皋兰县农民。被执行人皋兰县西岔镇五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锡锋,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皋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皋兰县西岔镇五墩村村民委员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邹毓霞土地补偿费58006.8元,案件受理费625元及本案执行费7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皋兰县西岔镇五墩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邹毓霞于2013年12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皋兰县西岔镇五墩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存款59411.8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白种明执行员王丽执行员缪振中

书记员:高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