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有库。被执行人杨宝林。
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执行王有库与杨宝林侵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8日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涿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顺明
书记员:唐岩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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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有库。被执行人杨宝林。
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执行王有库与杨宝林侵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8日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涿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顺明
书记员:唐岩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