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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有库与杨宝林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涿执字第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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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有库。被执行人杨宝林。

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执行王有库与杨宝林侵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8日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涿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顺明

书记员:唐岩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