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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柳富存、魏忠宁、魏忠强、魏殿付与韩顺玲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西法执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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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柳富存,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申请执行人魏忠宁,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申请执行人魏忠强,男,199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申请执行人魏殿付,男,193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被执行人韩顺玲,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德支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德隆县人民路。负责人梁旭熙,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西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冻了被告韩顺领的丈夫马兰平名下的房产证编号为015832,位于供销社**商住楼,面积为79.92平方米的住宅楼的房产手续。先因被执行人韩顺玲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韩顺玲的丈夫马兰平名下的房产证编号为015832,位于供销社**商住楼,面积为79.92平方米的住宅楼的房产手续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战广杰

书记员:金治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