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开卓,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绥中县金屯路兴月小区**。被执行人李洪增,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绥中县塔山镇潘家村李孤家子屯**
常开卓与李洪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葫民一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常开卓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洪增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常开卓经济损失1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执行费53.00元由申请执行人常开卓承担。上述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葫民一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葫民一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53.00元由申请执行人常开卓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志远审判员:刘勇代理审判员:吴加才
书记员:才跃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