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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丁力强知识产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浙湖执民字第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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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丁力强。被执行人:黄明。

申请执行人丁力强与被执行人黄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浙湖知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力强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丁力强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本案可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浙湖执民字第15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轶华审判员:杨言军代理审判员:顾月丹

书记员:卢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