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市**XX路******,组织机构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双金狮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住所地XX省XX市**XX街道XX村新区X巷**v>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北京市XXXX律师事务所
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双金狮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于2012年8月8日至2012年8月12日期间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发出调查函,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工商股权、房地产、机动车辆及银行存款。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2年11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康养审判员:高洁代理审判员:黄泽辉
书记员:陈俊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