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兴银,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住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梁浩,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被执行人深圳市凯士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航路都会**15L,组织机构代码783902923。法定代表人周伟涛。被执行人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东里**华彬国际大厦**机构代码717883277。法定代表人王汉华。
申请执行人杨兴银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凯士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3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8月7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凯士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的款项6233元。同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凯士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的账户XX(已冻结金额0元)、XX(已冻结金额2.27元),冻结期限均为六个月,从2012年8月7日起至2013年2月6日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在深圳市范围内的其它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2012年11月9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要求其在通知书送达后七日内向本院提交扣划前述被执行人款项(扣除执行费50元后为6183元)的书面申请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扣款申请,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的款项经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扣划后,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提供书面扣划申请,该款暂存本院执行款账户。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莹莹审判员:朱轶超代理审判员:尚彦卿
书记员:刘洋(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