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XX(曾用名张XX),身份证号码XX,住深圳市南山区蛇口XX。被执行人深圳市远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法定代表人梁XX。
被执行人张XX、深圳市远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本院(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XX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被执行人所判处的附加刑,即对张XX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深圳市远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XX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张XX、深圳市远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存款人民币XX元、XX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上述存款共计人民币XX元后,依法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康养审判员:高洁代理审判员:黄泽辉
书记员:王嫏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