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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深圳市瑞茂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香港拓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冯渭、冯云朝、吴敏、莫纯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深中法恢执字第13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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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茂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投资大厦****。法定代表人邹桂炳,董事长。被执行人香港拓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德辅道中**南丰大厦** 委托代理人王登,男,1982年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住XX。被执行人冯渭,男,1948年2月出生,住香港XX。被执行人冯云朝,男,1936年3月出生,住XX,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吴敏,男,1950年12月出生,住XX,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莫纯棉,男,1975年1月出生,住XX,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畅学军,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宝国,广东度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茂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香港拓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四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向被执行人香港拓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2012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茂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香港拓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一、XX;二、XX;三、XX。2012年12月12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XX万元。被执行人也已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XX元。申请执行人在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所作笔录中称,关于其他被执行人,该公司暂时无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如有财产线索,该公司会马上提交法院,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除香港拓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鹏程审判员:朱轶超代理审判员:黄泽辉

书记员:刘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