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梁健敏与深圳市诚信德拍卖行有限公司、深圳齐明地产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34

(2012)深中法执字第4-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XX,住广东省翁源县XX,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深圳市诚信德拍卖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法定代表人宋XX。被执行人深圳齐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华侨城东XX。法定代表人彭XX。

梁健敏与深圳市诚信德拍卖行有限公司、深圳齐明地产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XX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诚信德拍卖行有限公司和深圳齐明地产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另本院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伟军审判员:杨守辉代理审判员:王媛媛杨雁楷

书记员:梁振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