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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顾裕梅、深圳市安耐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欣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执行裁定书726

(2012)深中法执字第7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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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耐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翟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欣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倪昌振,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顾裕梅、深圳市安耐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欣力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23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办理注册地址,且下落不明,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2012)深中法执字第726号执行令,并于2012年10月31日至2012年11月28日期间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发出调查函,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工商股权、房地产、机动车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61.69元,已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款账户。因此,目前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2年12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收取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亦未提供收款手续,导致本院无法将执行款拨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已扣划的存款予以提存,申请执行人以后提交取款手续后可提取。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黎康养审判员:高洁代理审判员:黄泽辉审判长:黎康养审判员:高洁审判员:黄泽辉

书记员:陈俊佳书记员:陈俊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