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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甲公司与刘某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一中执字第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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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被执行人刘某甲,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一中民五初字第0106号民事调解书甲公司与刘某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五初字第0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锦弟审判员:李建成代理审判员:韩莹

书记员:赵庆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