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永先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一中刑执假字第10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职务侵占文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高永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2010)滨塘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永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

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3年8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永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永先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四次。

本院认为,罪犯高永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永先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绍桓审判员:张文艳代理审判员:张福宏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