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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强诈骗罪,王强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一中刑执字第2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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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职务侵占文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强。本院于2002年2月7日作出(2002)一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强犯诈骗、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七万元,刑期自2001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本院于2005年9月作出(2005)一中刑执字第32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07年9月作出(2007)一中刑执字第32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34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1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

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3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四次,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1年5月18日起至2013年7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七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美茹代理审判员:张岩代理审判员:阎涛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