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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连枝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一中刑执字假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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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职务侵占文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孙连枝,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大专文化,原住天津市河**金钟河大街北斗花园**楼1门**,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和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连枝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止。

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连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符合假释的条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连枝于2011年1月19日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1月2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7月23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3年1月12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7月22日,获文明个人奖励。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连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连枝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洪代理审判员:张建辉代理审判员:祁洁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