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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强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一中刑执假字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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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职务侵占文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韩强。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青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本院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10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7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7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韩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强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获表扬奖励一次;获先进个人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韩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23日起2015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绍桓审判员:张文艳代理审判员:张福宏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