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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洪海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一中刑执字第2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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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职务侵占文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高洪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10)滨塘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洪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9日起至2014年11月28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179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洪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1月29日至2014年2月28日止。

天津市监狱于2013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洪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洪海在服刑期间,认罪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

本院认为,罪犯高洪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洪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刑期自2009年11月29日起至2013年6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美茹审判员:张岩代理审判员:阎涛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