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亮。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08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3月8日,本院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12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2年6月1日,本院作出(2012)一中刑执字第25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8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
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3年8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亮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两次,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张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亮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绍桓审判员:张文艳代理审判员:张福宏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