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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云皓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一中刑执字第3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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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云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云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17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9年11月5日起至2014年5月4日止。

天津市监狱于2013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云皓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云皓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2013年第一季度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陈云皓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云皓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11月5日起至2013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美茹审判员:张岩代理审判员:阎涛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