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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海龙抢劫罪,王海龙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一中刑执字第3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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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海龙。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5日作出(2007)二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海龙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津高刑执字第1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28年9月14日止。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28年9月14日止。

天津市监狱于2013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海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海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全监表扬奖励五次,单项奖励三次。

本院认为,罪犯王海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海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27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美茹代理审判员:张岩代理审判员:阎涛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