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连山支行。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负责人赵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梅宝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葫芦岛市供暖管理处。。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树平,该处处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连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供暖管理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连山支行于2013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葫芦岛市供暖管理处自动履行债务人民币壹拾万元(小写为100,000.00元)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葫芦岛市供暖管理处已经实际履行的债务壹拾万元(小写为100,000.00元)的执行费壹仟肆佰元整(小写为1,400.00元)由被执行人葫芦岛市供暖管理处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亦纯审判员:刘兴国审判员:彭建平
书记员:张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